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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信都区消协:馒头变味有霉点 消协依法来维权

更新时间:2021-02-07 08:55:24点击:

案情简介

  河北省邢台市消费者张女士于2020年11月11日,在邢台市区某大型超市花费1.0元购买了馒头一包,回家食用后,感觉馒头有酸味,仔细一看三个馒头都长了霉点,随后,消费者张女士找到该超市协商,要求超市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赔偿损失。因双方在赔偿数额上存在较大争议,所以无法达成协议,于是张女士投诉至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消费者协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

  邢台信都区消协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后,立即对事件进行核查,情况属实。按照新《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消协按照《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受理了张女士的投诉。双方愿意接受消协的调解,并确定了调解时间。


  在约定时间,双方在邢台信都区消协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调解过程中,消费者张女士认为超市出售发霉变质的馒头,给自己身体造成了伤害,不但应该退还购买馒头款,还应该赔偿自己身体受到的伤害;经营者承认张女士因食用了变质馒头造成了伤害,愿意赔偿消费者因此受到的损失,但是在赔偿数额上存在分岐,所以未能在消费者找到超市交涉后的第一时间将问题解决。消协人员明确告知经营者,因出售的馒头存在霉变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身体受到伤害,依法应当退款并赔偿损失这是新《消法》规定的。同时,消协人员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权,应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提出合理的赔偿要求。经过三次调解,依据新《消法》第七条、第十一条、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促使双方达成和解,退赔消费者10倍馒头款11元及由此造成的交通费、精神损失费389元,双方和解。


案例评析

  新《消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因此,本案中消费者张女士因超市出售的变质馒头致使身体健康受到侵害,依法要求超市赔偿,消协应予以支持。《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营者负有定期检查、清理过期食品的义务。据此,本案中消费者张女士依法维权,在邢台信都区消协的调解下,得到了经营者的合理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