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河南网

PS图片恶意投诉同行淘宝店 这家公司被判赔5万元

更新时间:2021-03-07 15:58:12点击:

2月25日,成都高新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不正当竞争案件。案中被告因变造商品图片,以虚假鉴定报告恶意投诉淘宝卖家而被判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需向遭恶意投诉而经营受损的淘宝店承担5万元赔偿责任。据悉,该案是成都法院判决认定的首例权利人利用电商平台规则恶意投诉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案件。

  ↑庭审现场

  投诉

  一淘宝店被指侵权售假遭淘宝处罚

  宁波某生物公司是“阳光”牌护眼眼罩的经销商,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取得“阳光”系列文字商标及图形商标。

  2020年4至5月,上述公司发现,网络上一家淘宝店铺上也在进行“阳光”牌护眼眼罩产品的销售。经了解,该淘宝店的经营者为成都某公司。

  由此,作为“阳光”牌眼罩经销商,宁波某生物公司认为,该淘宝店的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其所售产品系假冒商品。于是,便在之后三次向淘宝公司发起了侵权投诉,并在线提交了其拥有的商标证以及淘宝店铺售卖眼罩的《鉴定报告》等材料作为佐证。

  淘宝公司在接到投诉后,于2020年5月14日作出了审核认定:宁波某生物公司投诉成立。随即,便对淘宝店执行了处罚措施——以“出售假冒商品”为由,删除了被投诉商品的链接,并对淘宝店施以搜索屏蔽措施。

  这一处罚措施可谓严厉。据该淘宝店介绍,由于搜索屏蔽,商品链接被删,被戴上了“假冒商品”的帽子,其店铺的生意随之遭受了很大影响。“但实际上我们销售的商品并不是假冒的啊。”

  起诉

  经销商变造图片提供虚假报告恶意投诉

  对于经销商的投诉,上述淘宝店也不断向淘宝公司提出申诉,并最终获悉到经销商的投诉材料。而经过材料比对,淘宝店发现了异常。经销商投提交的鉴定报告中,商品包装以及眼罩实物上相应的标识和字母的位置明显被篡改,图片存在变造可能,其《鉴定报告》为虚假报告。

  2020年8月,淘宝店经营公司遂以宁波某生物公司提供虚假《鉴定报告》,恶意投诉给其造成损失为由起诉至成都高新法院,并要求,对方承担经济赔偿及各项合理开支共计7万元。

  法院受理了淘宝店的诉讼,并在之后进行了开庭审理。红星新闻记者也于2021年2月25日旁听了该案的二次审理。

  “我们认为,被告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但却实施恶意投诉行为,且损害了淘宝店的商业信誉。被告公司为了投诉我方竟然提供真伪不实的鉴定报告,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我方售假的情况下,而通过变造手段进行所谓的售假投诉,其主观恶意之大。”法庭上,淘宝店铺方称,由于这个恶意投诉,让其店铺经营受到了损害。

  而被告方则表示,在本案中,确实存在因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不强,导致了2020年5月的投诉无法提供准确完整的证据。但在当年11月的购买鉴定中,则显示淘宝店是有售假行为的。被告方同时称,原告店铺经营受损不能全怪被告的投诉,“在被告投诉前,原告公司就已经被他人进行了多次投诉,且投诉后,销量出现下降。”

  判决

  扰乱市场秩序恶意投诉构成不正当竞争

  那么,到底被告方是否确实存在恶意投诉呢?

  成都高新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当庭比对,淘宝店铺销售的“阳光”牌护眼眼罩包装盒与眼罩实物外观均与宁波某生物公司的正品一致。同时调查认定,宁波某生物公司投诉所用的《鉴定报告》系其作为权利人自行出具,报告内容变造了正品包装外盒与眼罩实物上的相应标识及商标印制位置,并据此主张龙商公司销售的商品与“正品”不符,致使其商品链接被删除。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为同业竞争者,被告变造正品图片,据此提供不实的鉴定报告,以所购产品系“假货”为由进行多次投诉,主观恶意明显,客观上导致相应商品无法上架交易,直接剥夺了原告正当交易的机会,妨害其正常经营活动。被告的行为明显超出合理范围,且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的正当秩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法院酌情认定了原告的损失,判令被告向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万元。

  该案承办法官董淼表示,正当的侵权投诉本身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一种体现,既可以维护自身权利,也可以打击竞争对手或被控侵权人,一定程度上系通过合法破坏他人竞争优势从而增加了自己的竞争优势,因此,投诉行为本身是一种市场竞争行为。

  当下,电商经济蓬勃发展,电商平台针对侵权行为设置线上投诉机制,鼓励权利人对假冒伪劣商品投诉举报是维护正当商业竞争秩序的需求。然而,投诉举报应有基本的事实依据并采取适当的方式,理应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如果权利人恶意利用投诉机制,明知或应知其投诉依据不充分,仍然发起投诉,违反竞争原则,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则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